
3月20日晚间,鹏鹞环保(300664)公告,公司3月20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的通知,其于2026年3月19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王洪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诉讼为实控人王洪春个人事务
公告介绍,2024年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王洪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公告》,王洪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至于上述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洪春未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诉讼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事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日常经营管理由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与6年前参股新冠疫苗公司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王洪春于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工程师。王洪春1984年4月开始从事环保水处理行业,创办宜兴县高塍建筑环保设备工业公司。王洪春曾任宜兴县高塍建筑环保设备工业公司经理、宜兴市鹏鹞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亚洲环保执行总裁、承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鹏鹞环保总经理、董事长。
王洪春涉嫌内幕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何?读创财经搜索、查询发现,或与6年前公司参股新冠医疗公司以及其后被监管层认定的内幕交易有关。
2021年12月2日,宁波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宋武英,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宜兴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宋武英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宋武英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宋武英的要求,宁波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1月30日,宋武英向时任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董事长王某春建议投资从事新冠疫苗研发的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艾棣维欣),王某春让宋武英等人收集资料进行论证。
2020年1月31日,王某春等人与艾棣维欣召开电话会议,艾棣维欣工作人员张某楠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艾棣维欣公司情况及新冠疫苗研发计划,并于会后向鹏鹞环保发送了《艾棣维欣投资建议书》等资料。同日,宋武英组建“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邀请时任鹏鹞环保总经理王某鹞等相关人员加入,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资料。
2020年2月1日,王某春召集宋武英等人开会讨论投资艾棣维欣事项,宋武英将相关参会人员拉入“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
2020年2月2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中确认鹏鹞环保将与艾棣维欣签订框架协议,相关协议文本正在起草。鹏鹞环保董事会秘书夏某芬指示证券事务代表朱某志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2020年2月3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中发布鹏鹞环保与艾棣维欣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并确认此协议文本为最终稿。
2020年2月4日晚,鹏鹞环保发布《关于签订增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为支持新冠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鹏鹞环保决定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投资参股艾棣维欣,将持有艾棣维欣7.89%股权。
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背景下,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用于新冠疫苗研发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2月4日。
二、宋武英内幕交易“鹏鹞环保”的情况
(一)宋武英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宋武英系王某春外甥,参与“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
(二)宋武英控制“郭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鹏鹞环保”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宋武英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于2020年2月3日-4日买入“鹏鹞环保”808,600股,成交金额9,447,148元,于2020年2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262,909元,扣除相关税费,获利1,797,865.89元。
“郭某军”证券账户存在新开户、空置后买入、交易品种单一等异常特征,内幕信息公开前一交易日开始集中买入“鹏鹞环保”;内幕信息公开后,“鹏鹞环保”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后即全部卖出。“郭某军”证券账户开立、资金变化及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发展时点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
宁波证监局认为,宋武英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宋武英及其代理人通过提交书面材料以及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郭某军”证券账户系申辩人应陈某康要求代其联系开立,“郭某军”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获利亏损均属于王某春,与申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辩人主观上并无动机利用“郭某军”账户从事内幕交易。
2.案涉交易指令并非申辩人下达,申辩人并不能且未实际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鹏鹞环保”。
3.要求宁波证监局对申辩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进行核实,不予认定申辩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不对申辩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复核,宁波证监局认为:
1.案涉“郭某军”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账户绑定手机号码的开户指令均出自宋武英,“郭某军”证券账户涉案期间买入“鹏鹞环保”的资金系经宋武英审批转入,卖出“鹏鹞环保”后的资金系根据宋武英的指令转出。“郭某军”证券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鹏鹞环保”由宋武英决策。
2.宁波证监局认定宋武英内幕交易“鹏鹞环保”,是基于多方面证据材料作出的综合认定。内幕交易的资金来源、盈利分配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3.宋武英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鹏鹞环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宁波证监局对宋武英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宋武英没收违法所得1,797,865.89元,并处以5,393,597.67元罚款。
公司去年三季报减收增利
公开资料显示,鹏鹞环保主营业务是提供环保水处理相关的研发、咨询与设计、设备生产及销售、工程承包、项目投资及运营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工程承包、供水、环保设备销售、咨询服务及其他。鹏鹞环保于2018年1月5日登陆创业板,创始人为王洪春、王春林兄弟,两兄弟为鹏鹞环保实际控制人。
最新业绩方面,2025年10月23日,鹏鹞环保(300664)公布2025年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1.36亿元,同比下降13.44%;归母净利润为2.7亿元,同比上升28.94%;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67亿元,同比下降1.79%。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3.87亿元,同比下降0.98%;归母净利润为8471万元,同比上升75.37%;扣非归母净利润为7064万元,同比上升37.26%。
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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